或从其领土出发前往月球的一切探险队;
(b)其国民所占用的在月球的一切工作站:以及
(c)在本条约第一条第2款所规定的条件的限制下,打算由其引进月球的任何军事人员或设备。
第八条
1.为了便利下述人员行使其根据本条约所规定的职能,而不损害各缔约国有关对在月球的一切其他人的管辖权的各自立场,根据本条约第七条第1款指派的观察员和根据第三条第1款第(b)项进行交流的科学人员,以及随同任何此种人员的工作人员,对其在月球时行使其职能的一切行为或不行为,只服从其作为国民所属的缔约国的管辖。
2.与涉及在月球行使管辖权的任何争端案件有关的缔约国,应在不损及本条第1款规定的条件下,并在按照第九条第1款第(e)项的规定采取措施前,立即进行磋商,以便达成一项彼此可以接受的解决办法。
第九条
1.本条约序言中列举的各缔约国的代表应在本条约生效后两个月内在堪培拉市开会,此后间隔适当的时间在适当地点开会,以交流情报,就关于月球的共同关心的事项进行协商,并制定、审议和向其政府建议为促进本条约的原则和目标的措施,其中包括关于下列事项的措施:
(a)仅为和平的目的而使用月球;
(b)对在月球的科学研究提供便利;
(c)对在月球的国际科学合作提供便利;
(d)对本条约第七条所规定的视察权利的行使提供便利;
(e)有关在月球行使管辖权的问题:
(f)月球生物资源的保护和保存。
2 .按照第十三条加入本条约的各个缔约国,在其在月球进行实际的科学研究,如建立一个科学工作站或派遣一支科学探险队,从而表示其对月球的兴趣期间,有权指派代表参加本条第1 款所提及的会议。
3 .本条约第七条所提及的观察员的报告,应分送参加本条第1 款所提及的会议的各缔约国代表。
4 .本条第1款所提及的措施,经所有其代表有权参加为审议这些措施而召开的会议的缔约国核准后发生效力。
5 .本条约所确定的任何或所有权利得自本条约生效之日起行使,不论为此种权利的行使提供便利的任何措施是否按照本条规定已经提出、经过审议或得到核准。
第十条
每个缔约国承诺作出符合联合国宪章的适当努力,以达到任何人都不在月球从事违反本条约的原则或宗旨的任何活动的目的。
第十一条
1 .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缔约国之间产生任何关于本条约的解释或应用的争端,这些缔约国应彼此进行协商,以便通过谈判、调查、调停、调解、仲裁、司法解决或它们自己选择的其他和平方法来解决其争端。
2.任何未能用上述方法解决的具有这种性质的争端,应在每次经该争端所有各方同意后提交国际法院解决,但如果不能就提交国际法院的问题达成协议,该争端各方并不因此免除继续寻求用本条第1款所述各种和平方法中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该争端的责任。
第十二条
1.(a)本条约得在任何时候经所有其代表有权参加第九条所规定的会议的缔约国的一致协议加以修改或修正。任何这种修改或修正,在保存国政府收到所有这些缔约国已经批准的通知之时起生效;
(b)此后,这种修改或修正对于任何其他缔约国应自保存国政府收到其批准通知时起生效。如果自修改或修正按照本条第1款第(a)项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