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养廉银初定为12000两,继增为18864两,后又减为10000两;山东、河南巡抚的养廉银则高达20000两以上,随后亦多有调整。其他如总督、布政使、按察使以及府州县官员的养廉银亦参差不齐、多有变化。
鉴于此,乾隆十二年乾隆帝提出,按照“地方远近、事务繁简、用度多寡”原则发放养廉银,乾隆二十五年又对各省的养廉银额进行了调整,从而使各省布政使的养廉银额已基本划一。基本上,品级越高,养廉银越是丰厚。实行养廉银制度之后,养廉银已经成为官员们的主要收入。
与巨额的养廉银相比,官员的正俸显得微不足道,越来越被忽视。
“然良吏实寡,赇取如故。”
而最为典型的例子就是和珅为官20余载,贪污的钱物折算下来超过了10亿两白银,相当于当时政府十年的财政收入,法王路易十四私产的14倍;也相当于雍正五年国库储银的16倍,康熙末年国库储银的100倍。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