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册成而后用印,往返非期年不可。
以故先印而后书,此权宜之务,所从来久,何足深罪。且国家立法必先明示天下,而后罪犯法者,以其故犯也。自立国至今,未闻有空印之律,有司相承,莫知其罪,今一旦诛之,何以使受诛者无词。”
济宁知府方克勤是明初有名的廉吏,他生活俭朴,“一布袍十年不易,日不再肉食”,为治以德化为本,政绩非常突出,洪武八年曾受朱元璋接见。后被人诬陷入狱,即将出狱时适逢空印案发生,因受牵连再次被捕入狱,结果死于狱中。郑士利之兄郑士元在地方当官,但并非掌印者,结果也受杖刑并被发配至江浦。
郭桓案的枉死者更多,由于受到刑讯逼供,郭桓等人把一些素无来往的官员也说成是同党,朱元璋不管有没有证据,统统格杀勿论,使许多人家破人亡。
在朱元璋亲自编定的《明大诰》中,“所列凌迟枭示种诛者无虑千百,弃市以下万数”,种种酷刑花样百出。又特设“士大夫不为君用”罪,可谓亘古未有。儒士夏伯启叔侄断指不仕,苏州人姚润、王谟拒绝官府的聘用,结果都被杀头抄家。朱元璋这种一味杀戮的行为已远远超出了反贪的范围,难怪后人把他视为暴君。
……
大诰是明朝初期朱元璋在位时的一种特别的刑事法规。
朱元璋为了从重处理犯罪特别是官吏犯罪,就将自己亲自审理的案件加以汇总,再加上就案而发的言论,合成一种训诫天下臣民必须严格遵守的刑事特别法。大诰在中国历史上是普及最广泛的一种法律,基本每一家都要有一本。
而且,科举考试中会涉猎《明大诰》内容。到了朱元璋统治晚期,他认为国家治理大有成效,于是将大诰中的很多内容并入了其他法规里边,同时也废除了使用过的法外酷刑。
在朱元璋死后,大诰基本上没有了法律效力,不过其影响还有:明朝末年时,如果有人家还保存有大诰,那么在犯流罪以下罪行时可以减轻一等处罚。
大诰处罚比《大明律》都要重,而且其效力在律之上,大诰使用了很多的法外酷刑,如断手、阉割为奴等,等于在刑罚制度上是一大倒退。
与明律及历代封建王朝法规相比,“大诰”有以下几个特点:
列举种种以酷刑惩治吏民的案例,公开肯定律外用刑的必要性、合理性。“大诰”总共罗列族诛、凌迟、枭首案例几千件,斩首、弃市以下罪案例万余种,其中酷刑种类有族诛、凌迟、枭首、斩、死罪、墨面文身、挑筋去指、挑筋去膝盖、断手、斩趾、刖足、枷令、常号枷令、枷项游历、重刑迁、充军、阉割为奴等几十种。
同一犯罪,“大诰”较明律大大加重,其中不少依明律只应处笞、杖的,“大诰”却加重为死刑。
设置了不少为明律所没有的罪名,著名的有“禁游食”、“市民不许为吏卒”、“严禁官吏下乡”、“民拿害民官吏”、“寰中士夫不为君用”等。
强调重典治吏。“大诰”的打击矛头总的说来是针对全体吏民,但侧重点是惩治贪官污吏,其条目80%以上是属于治吏的。
从洪武十八年起,他亲自“采辑官民过犯,条为大诰”,颁行天下。“大诰”的名称,出于《尚书》,该书的大诰篇,是记叙周公东征殷遗民时,对臣民的训诫。“大诰”二字,即“陈大道以诰天下”之意。
朱元璋颁行“大诰”的目的,是仿效周公以“当世事”警诫臣民,永以为训,也是为了用峻令防范和镇压人民的反抗。
刘基曾劝朱元璋用法不要太严峻,他说:“霜雪之后,必有阳春,今国威已立,宜少济以宽大。”平遥县训导叶伯巨应诏上书时,也说朱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