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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0章 墨家(中)(2 / 3)

《墨经》把辩定义为“争彼也“,即把辩看作是关于“或谓之牛,或谓之非牛“、“或谓之是,或谓之非“的一对矛盾命题的是非之争,而且认为辩必有胜者和负者,并要求分清胜负。辩的目的和作用在于“将以明是非之分,审治乱之纪,明同异之处,察名实之理,处利害,决嫌疑“(《小取》)。

辩具有名、辞、说三种基本思维形式。在后期墨家逻辑中,对这三种思维形式的理解,相当于西方传统逻辑中的概念、判断、推理。后期墨家逻辑中的名是用来摹拟、称谓事物的所然与所以然之性质的,《小取》说:“以名举实“;《经上》说:“告以文名,举彼实故也“。这样的名就具有概念的性质。名又是言词(命题)的构成元素,因而也具有语词的性质。后期墨家首先从概念外延上把名分为达、类、私三种,“达名“相当于范畴,如“物“;“类名“相当于普遍概念,如“马“;“私名“是限于对某一个体事物之称谓,包括专名或姓名,相近于单独概念。后期墨家还从概念的内涵上把“名“分为相当于具体概念的“形貌之名“和相当于抽象概念的“非形貌之名“,以及相当于时空概念的“居运之名“和“量数之名“,等等。

辞——是用来表达人们思想上的断定的。《小取》说:“以辞抒意“,所以“辞“又是构成推理的要素,即用作前提、结论或论证的论题。如《小取》把“白马,马也;乘白马,乘马也“这种直接推理叫做“比辞而俱行“,把论证叫做“立辞“。辞有时与“言“通用,言辞是对事物的陈述,它是由名构成的。后期墨家还提出了“尽“、“或“、“假“、“必“,即全称、选言、假言、必然等命题形式,尤其对词项在命题中的周延性问题提出了精辟的见解。它认为,肯定命题的谓项是不周延的,“乘马,不待周乘马,然后为乘马也“;而否定判断的谓项是周延的,“逮至不乘马,待周不乘马,而后为不乘马“。后期墨家对辞的矛盾关系也有了初步的认识和揭示,如将“辩“限于一对矛盾命题的一是一非之争,在“止“式推论中提出用特称否定命题反驳全称肯定命题和用全称否定命题反驳特称肯定命题等。

后期墨家逻辑强调“以说出故“,即通过说的方式以明确“立辞“的根据和理由。《经下》诸条有“说在......“字样,接着极简要地标出理由或例证,然后在《经说下》加以解释,这就是“以说出故“形式的运用。后期墨家把知识按来源分为闻知、说知、亲知三种。说知源于亲知和闻知,是由已知到未知的间接推理之知。《经说下》举例说,已亲知室外之物的颜色是白的,又闻知室内之物的颜色与室外之物的颜色相同,由此就可以推出室内之物的颜色也是白的。后期墨家还从当时的辩论中,总结出多种推论形式,主要有:具有选言性质的“或“、具有假言性质的“假“、相当于直言推理的“效“、相当于复杂概念推理的“侔“、相当于对当关系中矛盾命题之间推理的“止“,以及“辟“、“援“、“推“等一般类推。

故、理、类三物——后期墨家认为立辞必须明故、理、类三物,“三物必具,然后(辞)足以生“。故是指一事物产生的原因和条件,《经说上》将“故“分为“大故“和“小故“两种。大故就是有之必然,无之必不然;“小故“则是有之不必然,无之必不然。它们相当于假言命题的前件或直言推理中的小前提。“理“即“法“,有规律、模式、本质之意。“类“是指类之同者。故、理、类三物即是立辞必须明确“辞“,明确论题或结论之所以能成立的理由和条件,又必须明确事物之间因果关系或条件关系的一般规律,还必须知其类同者。这三物既是后期墨家逻辑推理论证的原则,也是其推理论证的基本形式,即由故、理、类三物而推出“辞“的基本过程和形式。

而以上面的基础而言,后期的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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