贞操权是现代权利观对个人价值进一步认识与尊重的体现,是一项新兴的人格权。虽然贞操观念自古有之,但是立足于现代权利本位观,古代贞操只是附加于女性的一种男权世界的不合理观念,虽然贞操权是否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民法学界有争议,我国先行法律及司法解释也未予以确认,但审判实践已开贞操权保护之先河。贞操权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自然人享有的保持性纯洁, 依自己的意志支配性行为并获得身心愉悦的权利,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贞操权是以性为特定内容的权利
性是人精神上的观念,没有实体的表现形式。不像身体、健康、名誉、自由等具有视觉上的感官。贞操权以性为特定内容决定了其与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自由权等人格权的区别,因为性不能等同于身体、健康、名誉、自由等概念,而后者又不能完全涵盖或取代前者所产生的全部利益。
(2)贞操权是以贞操为客体的权利
贞操权虽以性为特定内容,但并非所有与性有关的内容都构成贞操权的内容,如以故意伤害为目的的对他人性器官的伤害就不能构成贞操权侵权。
(3)贞操权是受适当限制的权利
权利即自由,但自由也是有限制的。现代贞操观突破传统性禁锢的束缚,表现出自由状态,即自然人可凭自主意志来支配自己的性行为。但贞操权所体现的自由必须受到法律、公序良俗等的限制。
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中,尚未把贞操权直接规定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对贞操权的保护,基本上是采取分散立法、间接保护的方式,但也形成了一个多层面的保护体系。第一,在我国宪法中没有明确使用贞操权的概念,但已经隐含了对贞操权保护的意思。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这里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当然也包括保护公民的贞操权。第二,刑法主要通过制裁犯罪的方法对侵害贞操权的行为进行处罚,以保护自然人的贞操权。其他有关的法律还规定:“禁止卖淫、嫖娼。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雇佣、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和“妇女的名誉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侵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叶慕问道:“我看过一部记录片,讲外国一些小朋友很小要进行女性割礼的。”
叶展壹解释道:“女性的割礼是一种仪式,于四岁至八岁间进行,指割除一部分性器官以免除其性快感,并且确保女孩在结婚前仍是处女,即使结婚后也会对丈夫忠贞。施行“割礼”的目的是封闭女子的性器官,从而维护女子的贞操。还有一种“割礼”是切断女性性器官的一部分,认为这样能使她们的性敏感变得迟钝一些。这些地方的女子大致在八至十二三岁时被施以“割礼”。在东非的15个种族之中,大约就有9个种族有“割礼”的习俗。这种习俗起始于什么时代不可考,至今依然存在。一般估计,全球大约有一亿三千万名妇女接受割礼,而且每年还以二百万人次成长。在埃塞俄比亚、厄立特里亚以及冈比亚等地,几乎所有女性都必须接受这项痛苦万分的手术,在印度尼西亚、巴基斯坦与菲律宾,接受割礼的人数也很多。割礼的目的之一,是提供给男人可靠的“验贞”方法。他可以通过检查新娘的外阴情形来判断她是否处女。性行为时女人伤口被撕裂,然后愈合,然后再撕裂,就这样周而复始、苦不堪言。当丈夫外出放牧或务工时,这种割礼功能亦可用于他回家时来检验妻子是否忠实。原始宗教的禁欲戒律认为“女子两腿之间有肮脏的、致使男人堕落的东西”,认为“女子不应该对性有兴趣,这是恪守贞操的根本”。”
叶慕懵懂地点评道:“那些女孩们真可怜啊。”
叶展壹说:“是的,所以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