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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章 全资收购(3 / 3)

并对商号或票号的盈亏负无限责任。黄石规定了银股可以在一定的时间内抽出、补进或增添新的股东。

而那个最后的1%属于四海行员工的身股,又称为顶生意,即不缴纳银钱资本而纯以人力顶一定数量的股额,按股额参加分红。而身股规定只参加分红,不负责商号、票号的亏赔责任。

黄石给身股数额在商行中有个具体的规定,就是经理或是掌柜可顶一分,黄石又将那个1%算成100股,每股为一分,但也有例外的可以顶一分五厘的,伙计顶身股最初不过二厘,然后每逢分红期,黄石定下了前五年为一账期,此后一般是四年,或是视情况变成三年,可增加一厘,最后增至一股为止,称为“全份”。其实黄石是把清末的商号股份制给搬到了明朝,因为他考虑到除了业绩抽成外,还可以用干股与工龄的方式拴住这部分明代销售代表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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