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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传》与《周易》(二)(3 / 4)

玉帛,天地之美具焉,故曰‘利用宾于王。’犹有观焉,故曰其在后乎。风行而著于土,故曰其在异国乎。若在异国,必姜姓也。姜,大岳之后也。山岳则配天,物莫能两大。陈衰,此其昌乎。”

②《左传·襄公九年》:“穆姜薨于东宫。始往而筮之,遇艮之八。史曰:‘是谓《艮》之《随》。随其出也。君必速出。’姜曰:‘亡。是于《周易》曰:‘随:元亨利贞,无咎。’元,体之长也。亨,嘉之会也。利,义之和也。贞,事之干也。体仁足以长人,嘉德足以合礼,利物足以和义,贞固足以干事,然故不可诬也,是以虽《随》无咎。今我妇人而与于乱。固在下位而有不仁,不可谓元。不靖国家,不可谓亨。作而害身,不可谓利,弃位而姣,不可谓贞。有四德者,《随》而无咎。我皆无之,岂《随》也哉?我则取恶能无咎乎?必死于此,弗得出矣。’”

③《左传·召公五年》:“初,穆飞之生也,庄权以《周易》筮之,遇《明夷》之“谦”,以示卜楚丘……。”

④《左传·昭公七年》:“卫襄公夫人姜氏无子……孔成子以《周易》筮之,曰:‘元尚享卫国主其社稷。’遇《屯》。又曰:‘余尚立絷,尚克嘉之。’遇《屯》之《比》。以示史朝……。”

⑤《左传·哀公九年》:“晋赵鞅卜救郑,遇水适火。占诸史赵、史墨、史龟。史龟曰:‘是谓沈阳,可以兴兵,利以伐姜,不利子商,伐齐则可,敌宋不吉。’史墨曰:‘盈,水名,子,水位也。名位敌,不可干也。炎帝为火师,姜姓其后也,水胜火,伐姜则可。’史赵曰:‘是谓如川之满,不可游也,郑方有罪,不可救也。救郑则不吉,不知其它。’

阳虎以《周易》筮之,遇《泰》之《需》曰,‘宋方吉,不可与也。微子启,帝乙之元子也。宋,郑甥舅也。祉,禄也。若帝乙之元子归妹,而有吉禄,我安得吉焉’?乃止。”

以上《左传》里记载的以直接点明《周易》卜筮的也有五个例子。当然《左传》一书记载的“以《周易》筮之”的筮例还有没有直接点明《周易》这一名称,但卜筮内容同样是用以《周易》进行卜筮的例子。

现将《左传》里记载的两种运用《周易》(卜筮与引用)时的称法对比如下:

1.《左传》记载的用《周易》卜筮时的称法

①《僖公二十五年》:“筮之,遇《大有》之《睽》曰”

②《昭公五年》:“以《周易》筮之,遇《明夷》之《谦》”

③《襄公九年》:“以《周易》筮之,遇《坤》之《比》曰”

2.《左传》里记载的引用《周易》时的称法

①《宣公十二年》:“《周易》有之,在《师》之《临》曰”

②《襄公二十八年》:“《周易》有之,在《复》之《颐》曰”

③《昭公二十九年》:“《周易》有之,在《乾》之《姤》曰”

通过对比来看,虽然是两种用法,但显然所用的是一种文本内容的书,即“春秋《周易》文本”(不同于今本《周易》以“六·九”数字为爻题的卦爻格式文本)。不过两者运用时,在表述上是有区别。史巫用于卜筮时的称谓方法是:以《周易》筮之,遇“某之某曰”。或省略去《周易》名称而说:筮之,遇“某之某曰”。如“以《周易》筮之,遇《坤》之《比》曰”。而其他人士在引用时的称谓方法则是:《周易》有之,在“某之某曰”。如 “《周易》有之,在《师》之《临》曰”。这“某之某曰”,如同“某篇里的某句子”的说法。用今天的话说,犹如“《师》篇《临》里说”。而在卜筮上,犹如“《坤》里的《比》繇辞说”。 尔后,才引出“某之某曰”里的一句话(卜筮上称“繇辞”),无论是引用以此阐明事理,或是卜筮以春秋《周易》文本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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