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人为短兵,设短兵屯长一人; 二五百主,设二五百主一人,辖一千人,其中一百人为短兵,设短兵百将一人; 若二五百主为曲,设军侯一人; 若干曲为部,设校尉一人。 五百主及以上可拥有短兵(亲兵),大抵相当于总兵力的十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