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鸟岛,本院推测被告很可能采用了某种欺骗的手段。在公安审讯中,故意有时承认,有时不承认,经精神病学鉴定,被告精神正常。本院认为,被告人扬文因对被害人苏海姗不满而起杀意,且在讯问阶段认罪态度不好,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随后,被告扬文的辩护人贺国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慎用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立即执行的相关规定,请求法庭免于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处罚。
被害人家属的代理人,莱市大众律师事务所主任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蓄意杀害他人,手段残忍、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影响极坏,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安民心。在事实确凿的情况下,认罪态度恶劣,口供反复无常,表明被告无意真心悔罪。被告人为了泄愤,对造成苏海姗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定与和谐,应从严惩处!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