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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 第六卷 中古时代·隋唐时期(中册)官府手工业(2 / 7)

身份地位

唐代官府手工业有大量的工匠,这些工匠都是从各州县征选而来的。据《唐六典》说:“少府监匠一万九千八百五十人,将作监一万五千人,散出诸州,皆取材力强壮,技能工巧者,不得隐巧补拙,避重就轻”。这个记载并不是唐朝官府手工业中工匠的总数,它既未包括京都诸司所用工匠,也未包括各州道手工作坊的工匠,但它反映出唐代官府手工业中所用工匠数量是很大的。

唐代官府手工业中的工匠有两种,一种是无偿劳动的工匠:另一种是雇用的工匠。在唐朝初期,在官府手工业中,无偿劳动的工匠是主要的,这种无偿劳作的工匠,称为番匠(也有作蕃匠的)。唐初,民营小作坊工业的匠户,大都与前代一样受官府的控制,他们被征调轮番到官府手工业中服役,称为番匠。这种番匠虽在朝廷控制下要轮番服役,但入唐以后,较北魏时期的工匠已有所解放。在北魏前期,根本不容许私家有绫机,更不许私家畜养技术工巧匠人。以后番役制实行,役丁每年十二番,役匠每年六番,一年之中十二月劳作,有六个月是自由的。到唐朝,又从六番降为二十日,一年中十二月劳作,仅有二十日不自由。这种有技术工巧的番匠,在原住的州县立有户籍,只是每年轮班列京城服役二十日,所以称为“短番匠”。有的番匠在他轮番服役期满二十日后,不愿下班,继续替有些不愿上番服役的工匠服役,官府收当番而不上番工匠的资绢,给替他服役的番匠,以酬其功。这样就使轮番服役的番匠,也可纳资代役。这种情况在《唐六典》中说:“凡诸州匠人长上者,则率其资纳之,随以酬顾”;而“当番请纳资者,亦听之”。这种应下番而不下番,以不上番的番匠所纳的代役之资给他当工资的工匠称为“长上匠”。在唐代,“短番匠’是无偿服役的,唐初这种工匠在手工业中占主要也位。随着时间的演变,番匠由于应役的烦扰,宁愿纳资,而不愿上番;官府也因轮番的番匠的技术拙劣而不熟练,因而不愿用他们。情况的变化,遂使番匠成为纳资的匠户,在官府手工业作坊中,“长上匠”也就近似官府雇用的工匠了。在京城官府手工业中,番匠由谣役无偿劳动向雇佣劳动的转变,在安史之乱以前几乎近于完成,有些地方社会秩序没有经过战争的破坏,番匠制度大致维持到唐朝末年。

唐代官府手工业中,也有一部分雇用的工匠,就是“明资匠”、“巧儿匠”和“和雇匠”。“明资匠”是由官府出资所雇用的工匠,大抵是属于有特殊精巧技术的工匠;至于“巧儿匠”,是“明资匠”中尤为特殊的具有最高技巧的人。“明资匠”和“巧儿匠”都是由官府给予工资,类似募匠,身份是较为自由的。他们是属于有偿劳作,和“长上匠”代人服役,由官府以不应役工匠所纳代役金的帮贴钱而得的雇值是不同的。此外还有“和雇工匠”,是官府手工业和营造工程中出资雇用的工匠和夫役。《旧唐书?玄宗纪》中记载:“和雇京师丁户一万三千人”。据《新唐书?百官志》中说:“雇者日为绢三尺。”这种“和雇工匠”似乎是临时雇用的,但和雇工匠往往也被补为官府的正式工匠。据《贞观政要》中记载:由于关中人疲于徭役,“杂匠之徒,下日悉留和雇”。说明“和雇”也成为官府用工的一种形式。

唐朝官府手工业的工匠,还有一种就是属于官府的贱民和官奴婢,他们长期在手工作坊里劳作,身份较高的是“官户”,也称为“番户”,是分“番”(班)工作的,“一年三番”。身份更高些的是“杂户’,“二年五番”,每番一个月,十六岁以上就当番。如不愿上番,可以纳资代役。此外,还有一种匠人,就是犯罪的刑徒。唐代官府手工业中的工匠,基本上可分为两大类,即无偿和有偿两种,在唐朝初期,作坊中以无偿劳作的占主要地位。《新唐书?百官志》注中说,少府监管辖的作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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