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类。若从军征讨,亦依前各加二等。其有他人寄物,各计一斤以上为罪,皆同“私驮、载”法。主当车马及寄物之人,得罪各等,亦无首从。监当官司知情,准上解。若随身衣仗应将行者,各在私物斤数之外,不在计限。 诸供大祀牺牲,养饲不如法,致有瘦损者,一杖六十,一加一等,罪止杖一百;以故致死者,加一等。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