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月支领,如遇闰月,照兵丁例,一体支给闰饷。”到康熙九年,八旗前锋、护军、领催和披甲的月饷基本上固定在四两和三两的标准上,“
清朝马兵月支银二两。米三仓斗。步兵月支银一两五钱。米三仓斗。马春冬月支草干银一两二钱。夏秋月支银六钱。”“马甲每月给银三两,护军每月给银四两。皆每年给米四十八斛。核其数则数口之家,可以充足。”
不仅如此,为激励八旗官兵的斗志和免除其后顾之忧,清廷规定八旗官兵去世之后,其遗孀也有相应俸银或饷银,“官员兵丁亡故之后,不论其妻之岁数,皆予以俸禄、钱粮。”佐领、防御、骁骑校等官佐的孀妇,每年可领取其丈夫生前的半俸,依次分别为52.5、40、30两;领催、前锋、马甲、步甲的孀妇,每年也同样可领取丈夫生前的半饷,分别为24、24、18、9两。对无人照管的老妇和孤女每人每年给食赡银12两,并随月支领,“养赡终身”。
清廷对旗人可以说,“恩赉频施,无不周备。以天下之正供赡养兵丁,如此外再欲加增钱粮。”作为八旗兵饷的另一种形式就是粮米。按规定,驻防马甲之米发放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直接将米发放给兵丁,称“本色”;一种是把米折价发白银,称“折色”。
“前锋、护军、领催、马兵每岁给米四十六斛,步兵二十二斛”。这些固定的粮饷叫做“坐粮”。临时打仗出差,还可以领取一份数额约略相等于“坐粮”的“行粮”。
顺治十三年,福临谕户部:“向来定制,凡披甲者皆给月粮。若当出征,及有事差遣,因有行粮,其月粮止给一半。朕念披甲人等所有家口全赖月粮养赡,况出征、差遣均属公事,方欲其为国用力,乃复使有内顾之忧,深为可悯。以后披甲人虽出征、差遣,其在家月粮仍准全给。”
当时的八旗士兵生活比较优厚,当时人称其为“铁杆庄稼”。在八旗士兵中,四分之三以上的旗兵是前锋、护军和马甲,步兵只占总数的四分之一弱。以当时的物价作比较,旗兵的饷银和饷米是很高的。工部在东直门为旗兵盖房,“每间面阔一丈,进深一丈五尺,檐柱高七尺八寸,五檩铺苇箔成造,每间需用银二十两零二分。”以此推算,一名护军五个月的饷银就可以在东直门外造一间房,一年的饷银可以造两间多房。
除了银、米以外,还有马乾一项。清廷规定,驻防兵丁每人需养马三匹,遇征调时一匹乘骑,二匹载军装餐具等物品。但实际上各驻防处规定的养马数目也不一,多者三匹,少者二匹。凡养马匹者,不仅有饷银,“清朝马兵月支银二两,米三仓斗。”还要由政府发给草料,“支领草料大料,月分每日草二束,料三升。小料月分每日草一束,料二升,每束升折银七厘。”这种草料亦有“本色”与“折色”之别。以绥远城驻防为例,马甲为“
每名二匹,每名岁支七个月豆六石三斗,草四百二十束,共折银一十四两三钱三分二厘五毫,二匹共折银二十八两六钱六分五厘”。一般而言,“马春冬月支草干银一两二钱,夏秋月支草干银六钱。”驻防旗兵的饷,包括饷银、岁米、马干等几种,又依等级、兵种的不同而有多少之分。
总的来说,从顺治朝定例以后,康熙朝又有几次提高,后来基本不变。
就驻防八旗的主要收入,即月饷和岁米两项来说,有清一代有明确的定制:驻防领催、前锋每岁每名饷银36两,马甲每名24两,炮手24两,匠役和步甲各为12两。这是一般标准。可以说前锋、领催,“计其所得,已多于七、八品官之俸禄”。
八旗官兵告退以后,还有抚恤金。“前锋、护军、另户领催、披甲人等,有患病伤残及六十岁以上年老告退,曾在军前打仗得有军功者。该管大臣等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