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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59章 刑法志(下)(4 / 4)

其事理。“详匪他,尽善则法伤,故其政荒也。期者轻重之当,虽不厌情,苟入于文,则循而行之,故其事理也。夫善用法者,忍违情不厌听之断,轻重虽不允人心,经于凡览,若不可行,法乃得直。又君臣之分,各有所司。法欲必奉,故令主者守文;理有穷塞,故使大臣释滞;事有时宜,故人主权断。主者守文,若释之执犯跸之平也;大臣释滞,若公孙弘断郭解之狱也;人主权断,若汉祖戮丁公之为也。天下万事,自非斯格重为,故不近似此类,不得出以意妄议,其余皆以律令从事。然后法信于下,人听不惑,吏不容奸,可以言政。人主轨斯格以责群下,大臣小吏各守其局,则法一矣。

古人有言:“善为政者,看人设教。“看人设教,制法之谓也。又曰:“随时之宜“,当务之谓也。然则看人随时,在大量也,而制其法。法轨既定则行之,行之信如四时,执之坚如金石,群吏岂得在成制之内,复称随时之宜,傍引看人设教,以乱政典哉!何则?始制之初,固已看人而随时矣。今若设法未尽当,则宜改之。若谓已善,不得尽以为制,而使奉用之司公得出入以差轻重也。夫人君所与天下共者,法也。已令四海,不可以不信以为教,方求天下之不慢,不可绳以不信之法。且先识有言,人至遇而不可欺也。不谓平时背法意断,不胜百姓愿也。

而从晋惠帝时期的刑法志记载来看,当时的司法制度甚至是可以称得上是混乱不堪,严格来说甚至是可以算得上是没有一个基本的量刑标准……

张嘉师很清楚这一种事情到底会带来一个怎么样的恶果,那就是这个国家的法律权威性,最终会变得形同虚设。

而八王之乱甚至是将这个情况加剧,在当时的战乱地区甚至是包括青州这个相对安稳的地区的一片混乱,法律的权威性沦丧,同样是一个关键所在。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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