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经过张嘉师对于军功爵制度的相应调整,则是主要有三点:
第一点,军功爵位无法免除罪责,相反,按照军功爵位的阶级划分,比如说第一等到第五等的民爵,犯法而且证据如山的情况下,按照相应《新秦律》规定,处罚增加半等。第六等到第十等的吏爵,则是增加处罚一等,如此类推。
第二点,张嘉师在思考一番之后,修正相应爵位传承条例。但凡吏爵者,可传儿子,但是减爵两等;官爵(第十一等到第十五等爵位)传承,则是减爵三等,如此类推。
第三点,则是在这些权利削减的基础上,进行相应补偿。比如说放宽拥有爵位者的经商限制,并且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等等。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