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慧走上讲台时,第四学术报告厅掌声雷动。
古慧今天早上起得特别早,从头到脚,都经过精心打理,所以显得特别精神,颇有律师大腕范儿。
古慧的声音甜美、细腻,吐字清晰,宛如一泓清泉从山顶款款落下。
古慧走到讲台前,向观众席深深地鞠了一个躬:
“在座的各位有一部分是在不同岗位的领导、专家和学者,我今天和大家共同探讨的话题只有四个字:仁医法制。
我是一名法律工作者。我今天所讲的每个案例都是有依据的。如果这些案例能够给在座的各位有所启迪,就是我古慧莫大的欣慰。如有不当之处,可以会后和我交流探讨。”
古慧的课很长,案例很多。我梳理了一下,现将案例罗列如下,意在和各位书友一同分享:
1、患者马某,因出现尿频、尿急、尿痛等症状,到一家乡卫生院就诊,经X光摄影检查,放射科医生诊断为“膀胱结石,约3*4cm大小”。马某持乡卫生院X光片来到某县医院复诊,接诊的外科医生看过X光片后,也诊断为膀胱结石,并收入住院治疗。
某县医院给患者行“膀胱切开取石术”。医生切开膀胱后,却未见膀胱内有结石,就对马某谎称结石已经取出。马某提出要看结石,医生又说结石较小,未保存,这与放射科医生诊断膀胱结石为3*4cm显然不符。马某申请市医学会作医疗事故鉴定。
市医学会鉴定认为:外科医生与放射科医生读片错误,将膀胱区的生殖器影误认为结石影,以至错开一刀,构成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十级伤残,医院负完全责任。
某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医疗事故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县医院被判赔偿马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各项损失折合人民币2、4万元。
2、患者刘某于2001年5月14日在某镇中心卫生院进行剖腹产手术,5月19日出院。此后,刘某持续高烧并感觉腹部疼痛。11月3日,刘某入住某市人民医院,被诊断为腹壁瘘管、盆腔异物并感染。11月11日,市医院对刘某进行剖腹探查术,发现并钳出一团状纱布(盐水垫)。12月6日,刘某办理出院手续后又感觉身体不适,于12月22日入住市第三人民医院并进行剖腹探查术,又被取出纱布一块。经鉴定,刘某属十级伤残。
经法庭调解,认为某市人民医院未认真执行手术室查对制度,造成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被告某市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刘某人民币14.6万元。
3、患者戚某在2001年10月12日因感染戊型肝炎到某铁路医院传染科治疗。2001年10月23日,因病情没有明显好转,戚某被转入被告医院住院治疗。治疗期间,医院连续给戚某服用自行研制生产的中药汤剂。在戚某出现过敏反应后,医师不但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检查处理,反而继续令其服用该中药汤剂。在患者有发生肝肾综合症的可能情况下,医生超剂量使用甘露醇,导致戚某肝肾功能异常,病情加重。11月28日,医师又违反基本诊疗常规,未询问患者过敏史,未作过敏皮试,就草率为其注射了对患者禁用的药品,致使患者过敏反应加重,导致患者合并发生脑水肿、肝肾综合症、多脏器衰竭,于2001年11月22日死亡。
市医学会鉴定结论认为,“鉴于医院在应用激素过程中未联合应用抗生素和对严重肺部感染处理不及时的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本案例患者死亡原因主要是自身疾病严重,故医院在本例医疗事故中应承担次要责任”,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法院审理认定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判决医院赔偿戚某家属2.124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