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
5.3不允许任何队员佩戴可能造成伤害的物品。
5.4在中圈执行跳球开始每一节和决胜期的比赛。
5.5当情况需要时有权停止比赛。
5.6如果球队在得到通知后拒绝比赛,或以其行动阻碍比赛的进行,有权判定该球队弃权。
5.7在第2节、第4节以及任一决胜期的比赛时间结束时,或在任何他认为有必要的时候,仔细地审查记录表以认可比分。
5.8每当有必要或裁判员的意见不一致时作出最终的决定。
5.9有权对这些规则中未明确规定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6条裁判员:宣判的时间和地点
6.1裁判员有权对不论发生在界线内或界线外包括记录台、球队席以及紧靠线后的区域所发生的对规则的违犯作出宣判。
6.2裁判员应在预定的比赛开始时间前20分钟到达球场,此时他们的权力应生效,
当裁判员批准比赛结束时他们的权力结束。在比赛时间结束时,经主裁判员的认可和在记录表上签字终止了裁判员对比赛的管理以及他们和比赛的联系。
6.3如果在早于预定的比赛开始前20分钟或在比赛时间结束和核查及在记录表上签字之间发生了运动员、教练员、助理教练员或随队人员的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主裁判员必须在签字之前在记录表的反面记录该事件,技术代表或主裁判员必须向竞赛的组织者提交详细的报告。
6.4如果其中一队提出抗议,技术代表或主裁判员应在比赛时间结束后的1小时内向竞赛的组织者报告该事件。
6.5如果在第4节或决胜期的比赛时间结束的大约同时或正好之前发生了犯规,作为执行罚球的结果需要有决胜期,那么在比赛时间结束的信号响后至完成罚球前发生的所有犯规,应被看作是在比赛休息期间发生的并相应地予以处罚。
6.6任一裁判员无权不顾或质问另一裁判员在本规则规定的各自职权范围内所作的宣判。
第7条裁判员:发生违犯时的职责
7.1定义
由队员、替补队员、教练员、助理教练员或随队人员造成的所有违例和犯规是违犯规则。
7.2程序
7.2.1当发生违例或犯规时,裁判员应鸣哨并同时给出适当的手势以停止比赛计时钟,使球成死球(见裁判员手册,第7章手势和程序)。
7.2.2罚球或投篮成功后或当球成活球时裁判员不应鸣哨。
7.2.3宣判每一起犯规或跳球后,裁判员应在球场上交换位置。
7.2.4对所有的国际比赛,如果有必要用口语使宣判清楚,则应使用英语处理。
第8条裁判员:受伤
如果一位裁判员受伤或因任何其它原因,在事故发生的10分钟内还不能继续执行任务,比赛应继续。除有可能以有资格的替补裁判员更换受伤的裁判员外,另一位裁判员应单独执裁直到比赛结束。在更换问题上,另一位裁判员在与技术代表商议后决定。
第9条记录员和助理记录员:职责
9.1记录员应使用正式的记录表:
·登记比赛开始时上场的队员和所有参加比赛的替补队;
·记录累积分数以及投篮和罚球得分;
·记录登记在每个队员名下的侵人犯规和技术犯规;当登记任一名队员第5次犯规时记录员必须立即通知裁;
·当某队已提出暂停请求,在下次暂停机会时通知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