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年开仓赈济;减免赋税,允许灾民迁徙就食;以工代赈,兴修水利。洪武、永乐、宣德年间,这些措施执行较好。张可立读过《明实录》,记得宣德三年山东大旱,宣宗立即减免税粮三十万石,拨银五万两赈济,并严令地方官不得催科。
但明朝中后期,荒政逐渐废弛。常平仓粮食被挪用,仓廪空虚;减免赋税的政策执行不力,地方官为完成考成,往往照旧催征;赈济钱粮被层层克扣,到灾民手中所剩无几。万历四十三至四十四年,山东、河南大旱,“人相食”,而朝廷赈济迟缓,税监仍催科不止。天启、崇祯年间,陕西连年大旱,饿殍遍野,朝廷虽下诏减免,但远水难解近渴,且减免力度有限。张可立在米脂亲眼看到,去年朝廷下诏免三成税,而实际征收时,官吏以“旧欠”为名,照额全收。
司法公正与否影响百姓对政府的信任。朱元璋出身贫寒,深知司法不公之害,故立法甚严,《大明律》与《大诰》并行。明初司法相对清明,百姓有冤可申。但随时间推移,司法腐败日益严重。张可立在刑部观政时发现:胥吏、师爷操控诉讼,索贿受贿;豪强勾结官府,欺凌小民;“赎刑”制度使富人犯法可用钱抵罪,穷人只能受刑;厂卫特务机构滥用司法特权,制造冤狱。
更深刻的问题是,司法成为维护特权而非保障公正的工具。嘉靖年间,严嵩父子贪腐案发,因涉及高层,审理过程一波三折,最终从轻发落。而普通百姓的案件,往往草草了结。海瑞任应天巡抚时,清理积案,平反冤狱,却遭权贵攻讦,很快去职。司法不公使百姓失去对政府的信任,当李自成大军到来时,不少地方百姓“焚香迎贼”,正是长期积怨的爆发。
基层治理的有效性决定安民实效。明朝的里甲制度原本是有效的基层治理体系:一百一十户为一里,设里长;十户为一甲,设甲首。里甲负责催征赋役、维持治安、调解纠纷。但明朝中后期,里甲制度逐渐瓦解。土地兼并导致大量农民逃亡,里甲组织残缺;里长、甲首往往由富户充任,他们与官吏勾结,欺压贫民;赋役繁重,里长难以完成征收任务,常被迫赔垫,导致无人愿当。
张可立在米脂看到,很多村庄十室五空,里甲名存实亡。在位的里长多是当地豪强,他们利用职权转嫁负担,贫者愈贫,富者愈富。朝廷政令到县一级尚能传达,到乡村则往往变形。这种基层治理的失效,使得朝廷的安民政策难以真正落实到百姓身上。
民生保障的覆盖面体现治国温度。除了灾荒救济,日常的民生保障同样重要。明朝在这方面有若干制度设计:养济院收养孤老,惠民药局提供医疗,漏泽园安葬无主尸骸,社学提供基础教育。这些措施在明初执行较好,洪武年间诏令“天下府州县立养济院”,永乐年间要求“州县设医学,训科一人”。
然而这些民生保障措施在明朝中后期大多名存实实亡。张可立查过米脂县的记录:养济院额定收养五十人,实际只有破屋数间,住着几个乞丐;惠民药局早已关闭,药材、医生俱无;社学虽有,但塾师薪俸微薄,难以维持。整个民生保障体系,在财政紧张时最先被削减。当百姓生病无医、老无所养、幼无所教时,他们对朝廷的认同感自然降低。
民众诉求的通道畅通与否关系社会情绪疏导。任何一个社会都会有矛盾,关键在于是否有畅通的渠道让民众表达诉求、解决问题。明朝初期,朱元璋鼓励百姓赴京告状,甚至允许百姓绑缚贪官进京。洪武年间,确有百姓利用这些渠道申冤。但随着时间推移,这些通道逐渐堵塞。
张可立记得老师曹于汴讲过:万历年间,各地发生多起因矿监税使横行引发的民变,百姓最初是向地方官府申诉,无果后才铤而走险。如果诉求通道畅通,很多矛盾本可在早期化解。朝廷对待民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