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华居 > 其他类型 > 大秦:我的拳头能炼钢 > 第272章 朝堂上的“攻防”

第272章 朝堂上的“攻防”(3 / 5)

先肯定对方,这是辩论的技巧,也显得自己大度。

“然则,”李斯话锋一转,语气依旧平和,“治国理政,除固守根本之外,亦需审时度势,因事损益。博士所忧栎阳之事,斯近日亦有所关注,并调阅相关文书图册。窃以为,其间或有误解,博士所斥之‘三害’,或可商榷。”

“哦?李尚书有何高见?”淳于越微微侧身,语气带着一丝不易察觉的冷意。

“其一,所谓‘重利轻义,引民弃农’。”李斯不疾不徐,“栎阳匠役薪酬稍高,乃因其劳作艰辛,技艺要求亦高,且所产皆为北境急需之军械。此非常时期之非常举措,旨在激励匠人竭尽全力,保障军需。且据斯所知,栎阳郡守已着手协调农工,如组织匠役帮工、试行工程分包等,力求不误农时。至于‘引民弃农’,关中沃野千里,农人世代安居,岂会因一时较高工酬便尽弃田亩?博士未免过虑了。昔年商君亦奖耕战,赏罚分明,何尝不是以‘利’导民?关键在此‘利’是否合乎国家大利。今北境军情紧急,军工生产乃国家存亡所系,以此‘利’激励匠人,使其造出更多精良军械,减少前线将士伤亡,此‘利’岂非大义?”

他将秦战的高薪酬解释为“战时激励”,并与商鞅的“赏罚分明”联系起来,巧妙地化解了“重利轻义”的指责,并将其导向“国家大义”。

“其二,所谓‘擅权僭越,坏我法度’。”李斯继续道,“栎阳所行‘流水分工’、‘标准度量’等法,细察其文,其核心仍在‘保质、增效’四字,并未逾越《秦律·工律》‘物勒工名,以考其诚’及‘工有不当,必行其罪’之根本精神。不过是将律法精神,结合实际工务,加以细化、深化而已。此非僭越,实乃‘因时损益’、‘补充细化’。正如《韩非子》所言:‘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若死守旧条文而不知变通,如何应对北境突变之军情?且栎阳诸般章程,皆已报备将作监及尚书台,绝非私相授受。斯以为,此非坏法,恰是护法、用法之体现。”

他引用法家经典《韩非子》,强调法律的与时俱进,并将秦战的“新规”定义为对旧法的“补充细化”和“实际应用”,一下子拔高了其合法性。

“其三,所谓‘鼓吹奇技,坏人心术’。”李斯看向淳于越,目光坦然,“博士所言‘格物学堂’,所授杠杆、水火、金石之理,看似奇巧,然其目的,并非鼓吹机巧,而是让匠人、乃至孩童,明白器物运作之‘所以然’。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方能精益求精,改进工艺。此与圣贤所言‘格物致知’,岂无相通之处?且学堂亦授忠义、律法,岂是只教奇技?至于将其比作‘墨家余孽’,更是无稽。墨家主张‘非攻’‘兼爱’,栎阳所造皆为攻战守御之器,所图乃是强兵以卫国土,与墨家何干?若因探究物性之理便是墨家,那我辈研习律法、兵书、农政,又当归于何家?”

他巧妙地将“格物”与儒家“格物致知”联系起来,淡化了其“奇技淫巧”的色彩,并强调其最终目的是“强兵卫国”,与墨家划清界限。

李斯说完,向御座再躬:“陛下,臣以为,栎阳之事,虽有争议,然其心可察,其效可见。其所行诸法,核心在于‘以非常之法,应非常之事’,一切皆为保障北境军需,稳固国家边防。其间或有粗疏急迫之处,然方向未错,实效已显。当此国难之际,正当用人之时,岂可因噎废食,因些许争议而废能臣、断良策?故臣恳请陛下,明鉴万里,对栎阳之事,宜导不宜堵,宜察不宜废。可令其将所行新法,整理成文,报于朝廷,由有司详加审议,合乎法度者留,不合者改,使其既能继续为北境效力,又不致偏离国家法度纲常。”

这一番话,逻辑清晰,引经据典,既回应了淳于越的指控,又为秦战和栎阳模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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