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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0章 这操作太骚了!(2 / 2)

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2年7月1日至2015年8月30日,试用期6个月。

第九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8月30日,试用期3个月,2013年3月26日,公司发送试用期延长通知书,延长试用期3个月。

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九日,你们公司以吴三水不能胜任工作岗位为由,向他发出试用期辞退通知书。

你看下这位员工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时间设置,然后就明白了!”

刘元按照方轶的指引,拿着劳动合同逐份看过去,慢慢的皱起了眉头:“窝草,窝草,太t孙子了,员工工作了四年多,一直处于试用期内!这操作太t骚了!

方律师,这么签劳动合同合法吗?”

“你们公司有多少劳动合同是这么签署的?”方轶没有回答刘元的问题,反问道。

“这个我还真不知道,我们业务部门的劳动合同好象没有这么签署的。都是一签三年,或者一年一签。”刘元回忆了下道。

“恩,这么签署劳动合同肯定不合法,这场官司你们公司肯定败了,赔偿是肯定的,但是不一定会赔那么多。”方轶道。

“这话怎么说?”刘元一头雾水道。

方轶想了想道:“我记得《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该条款旨在通过对试用期次数的严格限定防止用人单位反复“试用”劳动者,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你们公司的行为正好违反了该条规定。

而该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这几名员工肯定是咨询了律师,然后才写的仲裁申请书。试用期满月工资x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这个公式他们用的对。

但是可惜他们咨询的这位律师业务不精,在计算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时,忘记了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吴三水于2013年7月10日提出仲裁申请,自申请仲裁之日起向前推12个月,对于之前已经超过了申请仲裁的一年时效期间的试用期的赔偿金,仲裁委是不可能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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