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五十一章 裁定权(2 / 2)

在集市上抓到偷窃者,或是遇到买卖纠纷,是由巡逻队长一言而决,还是需有章程可循?”

“若涉及不同村落的村民,其村长或里正,可能参与裁定?老夫以为,这执法之权,亦需有所制约,方能服众,避免偏袒之嫌。”

苏先生这话,直接点出了核心,执法权或者说裁定权。

他不要虚的巡逻名额,要的是实实在在参与规则制定和事件裁决的权力。

赵村长也立刻反应过来,嚷嚷道:“苏先生说得对!要是光听你们的人指挥,遇到我们村的人犯错,岂不是任由你们拿捏?这不行!得有我们的人在场说话!”

连清水屯的钱老哥也小声附和:“是啊,宋娘子,这裁定权总不能全是河源村说了算。”

“就是啊,总不能什么都听你说了算吧?”林岗村的林村长也开口附和,他在五村实力最弱,肯定是不能跟着宋穗儿走,必须和其他三个村子抱团,才能获得最大利益。

宋穗儿对此早有预料。她深知,完全垄断执法权必然引来强烈反弹,必须做出适当让步,形成制衡。

她从容回应:“苏先生、赵村长所虑极是。执法裁定,关乎公平,确实不能由一方独断。”

“我的想法是,我们可共同制定一部《集市管理规约》,明确何种行为触犯何条规矩,应受何种处罚,白纸黑字,张贴于市,让所有人共同监督。”

“至于执行,”她提出了一个折中方案:“日常小纠纷,如口角、轻微剐蹭,可由当值巡逻队长依据《规约》现场调解裁定。”

“但若遇到偷盗、斗殴、欺诈等较严重事件,或是涉及不同村落村民且争议较大的纠纷,则不能由巡逻队长单独决断。”

她环视众人,提出关键建议:“届时,需由当值巡逻队长,连同事件涉及村落派出的共管代表,届时每村可固定一至两名在集市有威望者担任,共同组成一个临时仲裁小组,依据《规约》进行合议裁定。”

“我河源村的队长主持仲裁,但裁决结果需得到多数代表同意方可执行。若遇重大事件或僵持不下,则需急速报知各位村长共同商议。”

这个方案,既保证了河源村在安全事务上的主导权和日常处置效率,一些小纠纷可以快速处理,又通过“仲裁小组”的形式,赋予了其他村子参与重大事件裁决的权力,形成了有效的制约。

河源村掌握“召集权”和“主持权”,但无法“独断专行”,听起来着实是非常公平便利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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