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证据证明其故意致孙女死亡,然其行为失当,间接导致延误救治,致幼童夭折,负有过错。林门家主林岱、子林致,未能及时纠正内宅不当,且在事后未能妥善安抚丧女之媳黄氏,反以忤逆之名休弃,处置失当,激化矛盾。”
“依据《大周律》及人情天理,判决如下:一、林门姚氏罚银千两,给付苦主黄氏,以作慰藉;林岱、林致治家不严,各罚银五百两。二、林门所出休书,因事出有因,且林家处置确有不当,不予支持其忤逆之指控,该休书于法理有亏,于情理不合,本府不予认可其单方面休妻之效力。三、黄氏嫁妆,林门需于十日内全数归还,不得短缺。四、林家需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判词虽未如沈长乐最初诉状那般严苛定性“故杀”,但明确认定了林家的过错,否定了休书的合法性,并施以罚银,这在礼法森严、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士族纠纷中,已是极为严厉的判决,几乎等于公开扇了林家耳光。
??古代,长辈害死晚辈,几乎不会判刑。但可以用舆论反制对方。
?而现代,长辈凌虐致死幼童,最高也就七年徒刑。真的很操蛋!故意杀人判的比较重,但虐待罪,反而判得极轻,真的好想把当初定刑的专家上72道酷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