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已经足够可以证明他们存在有偿的组织批量刷单退货行为。”
有偿,还有组织,还是批量刷单退货,这一个又一个的词把老郑听的更不知道说什么了。
这就是问题所在,理论上来说这种有偿有组织的水军行为就要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但实践中的难点就在于,该罪名本质上是结果加重犯,有行为以及严重后果才可以处罚。
但是,非法经营罪刑法中没有列举水军这情况,因为制定刑法那会还没水军呢。
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说“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是按照非法经营罪的“其他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来定的。
同时最高法又说了,诶你们下面用兜底性条款来定罪的时候必须慎之又慎,所以这类型案件很容易被改判无罪。
就是既要又要,下面就有点不知道怎么弄了,因为怎么说上面都有理。
于是周云又道:“情节方面您也知道了,直接破产,损失严重,这必须得追究刑事责任。”
“除非他们供述出来谁指使他们的,那样或者可能就可以定个不起诉或者缓刑,您说呢郑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