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隐瞒的必要。”
“对!”李文康点了点头。
冯红林扭头问李文康:“这具尸体缺失了什么部位?”
“整个小腹部不见了,准确说是肚脐眼以下,大腿根上部。”
我惊讶之余也十分好奇:“会不会是凶手侵犯了被害人后,把那玩意留在了被害人的体内,带走这部分躯体,是为了不留下证据呢?”
谁知李文康摇了摇头:“应该不是这个原因!因为我们在现场发现了大量的‘男人液体’,再说死者的生殖器官并未缺失,这说明凶手并没想过要隐瞒自己的痕迹。”
说的有道理呀!
可除了我说的这种原因外,凶手还有什么目的要带走受害人这部分躯体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