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送交岳州府,由一位知府担任审判官复审,审判官的结论中否定了奸情,认为确系殴斗致死。动手的人应按律处绞。大乾朝政府在法律技术上虽然远不能誉为精密周到,但在精神上却对这类人命案件颇为重视。按照规定,这一案件要由北京的都察院、大理寺作出复核。审判者细核府、县两级审讯记录,发现了根本上的出入,于是再度发交邻近3个县的县令会审。这3位县令维持初审的判决。当这一批人犯送抵本省按察使的公堂,被判凌迟罪的女人当堂哭诉喊冤。于是案件送到了巡抚那里作第六次的讯问。
巡抚大人的结论和岳州府审判官的结论完全相同。他的理由是这位妻子和他的丈夫生有二子一女。决不会如此忍心。而这位朋友家境并非富有,并且早已娶妻,假令女人确系谋死亲夫而企图再嫁,也只能成为此人的一名小妾。所以从情理而论,谋杀的动机是不能成立的。再则,既属伤天害理的谋杀,参与密谋的人自然是越少越好,又何必牵扯上这位朋友所携带的仆从?
事后丁直璜如何解释初审时的供词?他的回答竟然是:“皆是畏刑捏招,恍德成狱,殊非情实。”
尽管丁直璜的升迁之路曾因这件案子受了一定的影响(这可能也是他坚决反对为杨乃武一案平反的重要原因),但之后他还是作到了山东巡抚,在任时他清理了很多积案,他充分重视法律的作用并且执法不阿,但是作为一个在圣人之教下培养下成长的文官,他又始终重视伦理道德的指导作用。他在著作中表示,人类的日常行为乃至一举一动,都可以根据直觉归纳于善、恶两个道德范畴之内。他说,他充当地方的行政官而兼司法官,所有诉讼,十之六七,其是非可以立即判定。只有少数的案件,是非尚有待斟酌,这斟酌的标准是:
“凡讼之可疑者,与其屈兄,宁屈其弟;与其屈叔伯,宁屈其侄。与其屈贫民,宁屈富民;与其屈愚直,宁屈刁顽。事在争产业,与其屈小民,宁屈乡宦,以救弊也。事在争言貌,与其屈乡宦,宁屈小民,以存体也。”用这样的精神来执行法律,确实与《四书》的训示相符合。可这一段有关司法的建议恰恰暴露了这个古老庞大的帝国在制度上长期存在的困难:以熟读诗书的文人治理农民,他们不可能改进这个司法制度,更谈不上保障生民之权。法律的解释和执行离不开传统的伦理,组织上也没有对付复杂的因素和多元关系的能力。(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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