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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四章 全渠道热销(2 / 2)

是当红的主播,越红骂声越多。

可今天这些人骂的有些不同,而且内容几乎都一样,似乎是复制的,说的都是一句话,抵制侵权!

这丁宁就有些不明白了,我就唱了首歌啊,这侵的哪门子权啊,然后她笑着和观众互动,想问问是怎么回事,结果,就有人给她发了个新闻链接。

新闻里,正是丁宁喜欢的三线歌手谢俊,也就是《不会有情天》的创作人,他正在声泪俱下的控诉某些网络主播未经自己同意,擅自盈利性的无节制唱自己的创作,同时也呼吁所有人创作人注意保护版权,抵制侵权,到最后,他晒出了一份声明。

声明自己已经把狂风公司起诉之法院,等候法律的公正裁决云云。

丁宁当是就看懵了,这也太夸张了吧,自己在平台上唱首歌已经严重到这种地步了?随后,她就立刻给倪春兰打了个电话。

在电话里,倪春兰无所谓的告诉她继续唱,出了事公司顶着,并且斥责谢俊这个不入流的歌手是得了眼红病,见不得别人好罢了,不用理会。

挂断电话,丁宁仍然不放心,又去网上查了一下这方面的资料。

结果不查还好,一查之下自己更懵了,有说在直播平台唱别人歌是合法的,因为《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十二种合理使用(无需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法定情形,其中第九项涉及直播唱歌的问题:“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直播平台算是钻了空子,因为它符合法律对其‘免费’的定义,观众肯不肯花钱刷礼物,完全是采取自愿的原则。

这就好比沿街卖艺唱歌的那些人一样,给不给钱随便,不给钱你也能听,如果直播侵权,那这些走街串巷卖艺唱歌的也应该被定义为侵权。

当然,也有说是侵权的,他们同样有法律作为依据。

网络平台直播演唱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表演活动,属于商业行为,未经授权,将侵犯著作权人经济利益。《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侵犯著作权不仅存在民事法律风险,更可能存在行政甚至刑事法律风险。

这就属于扯皮的专业范畴了,当然了,这也不是丁宁该关心的事,不过她还是比较认可倪春兰所说的话,这谢俊,就是看着别人唱自己的歌红了想来蹭一波热度,咸鱼翻翻身而已。

如果都来告的话,那网络直播平台的主播们,几乎一个不留,全都得站在法庭的被告席上,谁没唱几首别人的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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