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殴致死。绝大多数受过西方法制教育,甚至受过西方法制教育找编纂的教材所荼毒的那些人,都会认为村民们的行为有些过激,偷狗贼不应该付出那样的代价。
但首先要强调的一点是,抓贼这件事情本身属于见义勇为,而狗对于村民们来说,属于保卫自身财产和人身安全的重要屏障,出于私人的经济目的,而剥夺村民们的这一安全屏障,本身就会对村民们带来很大的人身危险。基于此而进行的见义勇为和正当防卫,都符合刑法的精神要求和相关细则。至于是否过激,其实本身是一件难以界定的事情,但有些律师在这个时候跳出来,要求村民们知法懂法,就不知道他是不是知法懂法了。
在这方面的轻重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争论的焦点。比如说关于三年起步的那个罪名,其实按照要求来是八年起步的,但各种减刑下来,往往就成了三年,而且还可能出现缓行的状况。这就让人非常不满了。
再说遍观世界各国的法律规定,除了部分国家之外,大多数国家对于是非标准的认定还是比较统一的,只是在量刑上有着巨大的差别。比如在三年起步的那个罪名,在韩国就有可能被化学阉割,在新加坡那种严刑峻法的地方,就更加不知道会发生什么了。
如果我国是一个比较尊重传统习惯法的地方,那么相关的法条应该会变得更加严苛,毕竟万恶淫为首,在古代出现类似的事情,很有可能是会被判处绞刑的。其他各种残酷的刑法,也并非罕见,虽然那其中含有一定的封建残余成分,但不可否认的是,天朝在城里之后,对于封建成分的驱出,让一些罪恶在民主的关怀之下,降低了犯罪的成本,以至于某些地方都有成为印度第二的顾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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